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3年度板小字第3673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
被 告 曾錫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
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債權人即訴外人大眾銀行申請個人信用貸款
,屆期未清償,經原告輾轉受讓本件債權,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
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7,549元,及自其中48,205元自
起訴狀到院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等語,業
據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、分攤表、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
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原告113年7月10日催繳函等件為憑
,堪信為真。惟被告到場為消滅時效抗辯,經查原告主張上開債
權之期限利益喪失日為93年7月21日,卻遲至113年10月22日始提
出本件訴訟,顯然逾15年消滅時效期間,被告自得拒絕給付。從
而,原告請求被告為上開金錢給付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