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板橋簡易庭(民事),板小字,113年度,1946號
PCEV,113,板小,1946,2025021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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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板小字第1946號
上 訴 人 高梓晴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
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6,800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,250元。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
費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
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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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