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
最高法院(民事),台聲字,114年度,189號
TPSV,114,台聲,189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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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台聲字第189號
聲 請 人 魏美芬
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
賠償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裁定(113年度台聲字
第684號),聲請再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者,其聲請再審,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 第505條、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,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 訟代理人。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之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68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,未委 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經本院限期10日裁定命其補正,嗣 其雖向本院聲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惟業經本院以11 4年度台聲字第36號裁定予以駁回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 1月1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可稽。茲已逾相當期間,聲請人 仍未補正,其聲請自非合法。
二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不合法。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、第 502條第1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
    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
法官 蘇 芹 英
法官 邱 璿 如
法官 游 悦 晨
法官 李 國 增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郭 麗 蘭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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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