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
聲 請 人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
法定代理人 鐘世凱
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
上列聲請人因與林伯華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
112年4月28日本院裁定(112年度台上字第1017號),聲請更正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裁定理由欄所載「○○市○○區○○段104地號土地」應更正為「○○市○○區○○段140地號土地」。
理 由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239條規定,於裁定準用之。本院上開裁定有上述顯然錯誤之情形,聲請人聲請更正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
法官 蘇 芹 英
法官 邱 璿 如
法官 李 國 增
法官 游 悦 晨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 記 官 陳 媖 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