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不服
最高法院(刑事),台聲字,114年度,36號
TPSM,114,台聲,36,20250219,1

1/1頁


最高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台聲字第36號
聲 明 人 袁美櫻


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對於本院中華民
國113年10月29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(113年度台上字第4032號)
,聲明不服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駁回。
理 由
按本院為終審法院,案件一經裁判,即屬確定,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。本件聲明人袁美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,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032號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後,復具狀聲明不服,自為法所不許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月  19 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(主辦)
法 官 莊松泉
法 官 李麗珠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如玲
法 官 江翠萍 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游巧筠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