傷害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再抗告案
最高法院(刑事),台抗字,114年度,237號
TPSM,114,台抗,237,20250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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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院刑事裁定
114年度台抗字第237號
再 抗告 人 張慶輝




上列再抗告人因傷害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案件,不服本院中
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(113年度台抗字第2266
號),提起再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再抗告駁回。
理 由
按本院為終審法院,案件一經裁判,即屬確定,當事人不得更提起抗告或再抗告。本件再抗告人張慶輝因傷害案件,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裁定,向本院提起抗告。經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266號刑事裁定,認其抗告不合法,予以駁回。其復出具「刑事再抗告狀」,提起再抗告,依上述說明,為法所不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
法 官 蘇素娥
法 官 洪于智
法 官 林婷立
法 官 周政達
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書記官 杜佳樺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8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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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