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看護費用
旗山簡易庭(民事),旗補字,114年度,9號
CSEV,114,旗補,9,2025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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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旗補字第9號
原 告 高雄市私立愛欣老人養護中心

法定代理人 古煥輝



原告因給付看護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朱芮蕎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,469元,應
繳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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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