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旗山簡易庭(民事),旗補字,114年度,20號
CSEV,114,旗補,20,2025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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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旗補字第20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
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
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良翰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,73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旗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秋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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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