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補字,114年度,112號
STEV,114,店補,112,2025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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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店補字第112號  
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
訴訟代理人 許洧峻
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憲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,700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陳紹瑜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凃寰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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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