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簡字,114年度,173號
STEV,114,店簡,173,202502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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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店簡字第173號
原 告 蘇敏慧

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順益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提出書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
明(即訴之聲明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院為之:一
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。三、
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
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4
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,並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是本件
仍欠缺法律上程式,如原告不知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何書
寫,亦可詢問熟稔法律之人(原告因受詐欺壓力甚大,法院
都能體會,但法律要件部分,本院受限於法規,仍應遵守法
規處理,敬請見諒)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述程式不備
之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紹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凃寰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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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