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店司補字第206號
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
法定代理人 陳彥良
代 理 人 洪立芳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天磯間償還補償金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
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
拾壹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
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
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
院繳納,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
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