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房屋
新店簡易庭(民事),店司補字,114年度,145號
STEV,114,店司補,145,202502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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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店司補字第145號
聲 請 人 林沐鳳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韋成陳苡安間返還房屋調解事件,聲請
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,
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,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
日內,查報調解標的價額,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
一項規定所定費率(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
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
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
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
上,徵收五千元),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
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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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