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貸款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小字,114年度,87號
SSEV,114,新小,87,20250213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新小字第87號
原 告 摩托邦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傅世豪
被 告 KUAT BUDI APRIYONO(中文姓名:優諾,印尼籍)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被告為安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移工,該公司址
設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0○00號,然該公司於113年8月17日已終
止與被告間之僱傭契約,目前被告居留地址在高雄市○○區里
○○路0000號乙情,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明細
在卷可參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本件自
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
,係屬違誤,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安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摩托邦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邦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