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調解
新市簡易庭(民事),新司小調字,114年度,47號
SSEV,114,新司小調,47,2025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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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新司小調字第47號

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

相 對 人 蘇晨恩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法院不能行
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
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;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,同法第
405條第3項亦有規定。
二、查相對人蘇晨恩住所地係在高雄市旗山區,有其個人戶籍資
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。依前揭規定,本件調解應由臺灣
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
有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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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