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小調字,114年度,73號
TLEV,114,六小調,73,20250225,1

1/1頁

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小調字第73號
聲 請 人 廖素雲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永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人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6,666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
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,其餘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蕭亦倫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