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小調字,114年度,45號
TLEV,114,六小調,45,2025021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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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六小調字第45號
聲 請 人 張馹珅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豐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,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93,35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
除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,應補繳500元裁判費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聲請人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
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;其餘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蕭亦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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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