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斗六簡易庭(民事),六小字,113年度,423號
TLEV,113,六小,423,2025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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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3年度六小字第423號
原 告 吳家宜
被 告 王義豐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​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,000元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000元,及
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
算之利息。
四、本判決第1、3項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間,加入訴外人黃士綸
、傅雍誠、少年周○昇(00年0月生,年籍詳卷)等3人以上
成員所組成,以實施詐術為手段,具有持續性、牟利性之結
構性詐欺犯罪組織,依黃士綸指示擔任提款車手及收水(同
時監控第一線提款車手)之工作,並約定擔任第一線提款車
手、第二線收水及監控工作,分別可獲得提領款項總金額之
1%、2%。被告基於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
掩飾、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,先
由上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2年10月15日10時許,以臉書
私訊原告,佯稱欲購買原告欲出售之住宿券但無法下單,並
請原告聯絡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假冒之客服人員云云,使原告
陷於錯誤,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所示時間,匯款
附表所示金額至上開詐欺集團掌控之訴外人陳韋伶所有之華
南商業銀行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,嗣被告及其搭檔車手
即少年周○昇再依黃士綸指示,持上開帳戶提款卡,於附表
所示時間、地點,提領如附表所示款項後,再依黃士綸之指
示,將款項放置在指示之地點,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特定犯
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,致原告受損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
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二、被告則以: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  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,經他造於準備書狀或言詞辯論時或在 受命法官、受託法官前自認者,無庸舉證。當事人對於他造 主張之事實,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,視同自認;當事人於



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,應本於其捨棄或認 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、第28 0條第1項前段、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,且依同法第436條之 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之規定,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。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,已為訴訟標的之認諾,本院自應 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。   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、第78條 及91條第3項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 ,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又本件原告所主張之原因事實為被告 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犯行,屬於詐欺犯罪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1目所定義詐欺犯罪,而依同條 例第54條第1項規定,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,是原告本件暫 免繳納之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應由本院向被 告徵收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,按年息5%計算之利 息。
六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斗六簡易庭    法 官 楊謹瑜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亦倫附表
編號 原告匯款時間(民國)及金額(新臺幣) 少年周○昇提款之時間(民國)、地點及金額(新臺幣) 被告向少年周○昇收款之時間(民國)、金額(新臺幣) 1 112年10月15日13時15分匯款49,986元 112年10月15日13時21分35秒許,在雲林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0號(統一欣怡門市),提款20,005元(含5元手續費) 甲○○於112年10月15日13時25分至13時41分間,收款99,000元 112年10月15日13時18分匯款49,987元 同日13時22分13秒許,在雲林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0號(統一欣怡門市),提款20,005元(含5元手續費) 同日13時22分55秒許,在雲林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0號(統一欣怡門市),提款20,005元(含5元手續費) 同日13時23分37秒許,在雲林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0號(統一欣怡門市),提款20,005元(含5元手續費) 同日13時24分29秒許,在雲林縣○○鎮○○里○○路00號(統一欣怡門市),提款19,005元(含5元手續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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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