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岡全聲字第1號
聲 請 人 葉姿吟
葉玫均
葉桂杏
相 對 人 葉玫秀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所為一一一年度岡全字第一號
假扣押裁定撤銷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假扣押之裁定,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,民事訴訟法第530
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聲請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之返還借款
請求之強制執行,曾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裁定,並經本院於民
國111年2月21日以111年度岡全字第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
。茲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
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83條第1項, 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顏崇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