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簡字,113年度,551號
GSEV,113,岡簡,551,202502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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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簡字第55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李重儀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莛博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3日113年度岡簡字第551號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經查,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
幣(下同)664,06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365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
書 記 官 曾小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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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