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岡山簡易庭(民事),岡簡字,113年度,227號
GSEV,113,岡簡,227,202502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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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岡簡字第227號
上訴人 即
原 告 蘇欽德
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蘇陳美雲(兼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)

蘇馥瑾(即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)

蘇宥慈(即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)

蘇雅容(即蘇欽亮之承受訴訟人)
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
蘇陳美雲
訴訟代理人 蘇耘逸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蘇欽章
蘇楊秀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王龍鎮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
月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經查,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18,18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,5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;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書 記 官 顏崇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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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