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46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
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芳如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於民國113年1
2月5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114
年3月1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,947元【計算式;本金28,533元+
利息382元(28,533元(198/365)×2.47%)+違約金32元(28,5
33元(167/365)×0.247%)=28,947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,前開
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12月4日止】。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
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