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42號
原 告 陳正家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000元,原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然依原告起訴時之主張,被告係提供
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,供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等網際網路傳
播方式對包含原告在內被害人散佈虛假訊息而為詐騙,應有詐欺
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定之適用,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
納之訴訟費用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