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38號
原 告 屏東縣高樹鄉公所
法定代理人 梁正翰
訴訟代理人 蔣美娟
黃品旋
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忠榮請求返還土地事件,原告應於114年3月11
日前補正下列事項:
一、陳報欲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
地上物之面積約略若干(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),以供本
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逾期未補正,則依上開土地全部
面積計算有關占用上開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彩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