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簡字第2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仁雄、張清化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
據原告提出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,被繼承人林連珠之遺產除
有原告主張之土地外,尚有其他財產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
8日內,補正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
告之訴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洪甄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