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請求分割遺產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補字,113年度,543號
PTEV,113,屏補,543,202502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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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屏補字第54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敏樹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
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在民事起訴狀記
載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,持本裁定向戶政機
關申請被繼承人及其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,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(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
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
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
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、陳報遺產清冊、大陸地
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
文件,進而製作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,及陳報被代位人楊
敏郎之應繼分,並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。此外,本院
業已函調遺產稅課稅資料在卷,附此敘明。
二、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,補正陳報繼承系統表、被
代位人楊敏郎之應繼分及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。倘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鄭美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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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