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補字,113年度,498號
PTEV,113,屏補,498,202502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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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屏補字第498號
原 告 梁尚昌

被 告 郭芳妤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19,000元,
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
之利息。暨請求被告返還如民國113年12月26日補充資料附
表所示之物品及代墊費用。上開物品及代墊費用價額共計為
234,870元,有前引補充資料可佐。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3,87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9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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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