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屏簡字第736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鄭勝鋒
被 上訴 人
即 原 告 邱福義
邱琴芳
邱聖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
114年2月3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。查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
決,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,應以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
為範圍(即扶養費用、精神慰撫金、生活所需費用部分),則本件
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757,253元(計算式:1,992,1
36元-301,550元+533,333元+533,334元=2,757,253元),應徵第
二審裁判費50,68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 1,500 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鄭美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