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屏東簡易庭(民事),屏小字,113年度,682號
PTEV,113,屏小,682,202502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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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屏小字第682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讚旺、吳秀
桃核發支付命令(113年度司促字第8412號),惟被告已於
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係以被繼承人林梅花積欠其債務為由,提起
本件訴訟,則本件被告應為被繼承人林梅花之繼承人,又被
繼承人林梅花之繼承人本為被告吳讚旺、吳秀桃吳讚興
吳讚興於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死亡,原告顯未
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在民事起訴狀記載
全部被告之姓名及住所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
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林梅花、吳
讚興及其等之繼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製
作繼承系統表(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
整之繼承系統表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,其繼承
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繼承人有
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、陳報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民聲
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,並
據此補正本件被告全部姓名、住居所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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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