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宜蘭簡易庭(民事),宜補字,114年度,56號
ILEV,114,宜補,56,2025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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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宜補字第56號
原 告 林怡菁
訴訟代理人 林育成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
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6,494元(計算式:15,000元+自民國111年11月21日起至聲請
支付命令前1日即113年11月17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
息1,494元=16,494元,元以下4捨5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
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許婉芳
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柏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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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