補繳裁判費
宜蘭簡易庭(民事),宜補字,114年度,13號
ILEV,114,宜補,13,20250203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宜補字第13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
訴訟代理人 林晉嘉
田宏偉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品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6,84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
法 官 夏媁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林琬儒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