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宜蘭簡易庭(民事),宜簡字,113年度,316號
ILEV,113,宜簡,316,20250220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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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宜簡字第31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簡慧慧

張子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黃俊儒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上
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,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。惟上訴
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為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均
未表明,且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,並
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[如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係全部不服,
則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050元;上訴人如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僅部分
不服,上訴人應以上訴聲明具體表明不服之範圍及其上訴利益具
體金額為何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,按上訴利益金額
核算補繳第二審裁判費]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,另上訴
狀未載明上訴理由,應一併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宜蘭簡易庭法 官 高羽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林欣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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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