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補字,114年度,7號
SLEV,114,士補,7,202502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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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4年度士補字第7號
原 告 鄭秀
訴訟代理人 鄭遠秋
被 告 鄭文章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經
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70,000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770元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,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
。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詹禾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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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