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事件)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補字,114年度,18號
SLEV,114,士補,18,202502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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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114年度士補字第18號
原 告 劉嚴凱
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
被 告 蔡耀崑

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律師
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

法定代理人 黃良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,398,550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,46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,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
。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
書記官 詹禾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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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