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士事聲字第1號
異 議 人
即 聲請人 邱奕懿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聲明異議事件
,聲請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作成之113年
度士司聲字第100號裁定提出異議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對於
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,應徵收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,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。是本件聲明異議應
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
書記官 詹禾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