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小字第2242號
原 告 林明仁
被 告 洪貴琴
訴訟代理人 黃小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本件定於民國114年3月11日下午3時50分於本院士林簡易庭第一
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。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於民
國1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民事聲請通知證人狀,請求傳喚
證人徐慧棣到庭證述管理費之計算方式,故本院認有再開言
詞辯論之必要,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,並於該 期日傳喚證人徐慧棣,另同時請被告於7日內具狀陳報管理 費每坪以新臺幣50元計算之證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詹禾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