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小字,113年度,1967號
SLEV,113,士小,1967,202502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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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小字第1967號
原 告 林國榮
被 告 黃滿堂之全體繼承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
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以黃滿堂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然黃滿堂之繼
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其被告不明,經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收
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黃滿堂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,此項裁定
業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寄存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書乙紙
在卷可稽,然原告迄今尚未補正,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案
件統計資料在卷可稽,揆諸前揭說明,其起訴自難認為合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第6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子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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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