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小字,113年度,1828號
SLEV,113,士小,1828,202502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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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                  113年度士小字第1828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
侯向遠
李祥賓
被 告 林兆韋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○0號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經臺灣新北地方法
院三重簡易庭移送前來(113年度重小字第785號),本院於民國
114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2,823元,及其中新臺幣49,612元自民國
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2,823元預供擔保,得免為
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 法 官 歐家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
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
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
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
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若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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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