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公示送達
士林簡易庭(民事),士司聲字,113年度,106號
SLEV,113,士司聲,106,202502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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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士司聲字第106號

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


相 對 人 杜淑慎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
 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,民法第
  9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相對
人之債權讓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,嗣上開債權
  又讓與聲請人,聲請人欲對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為債權讓與之
通知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,旋依相對人戶籍址
寄送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,經郵務機關退回,聲請人無
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,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。
三、經核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、
  債權憑證、如附件所示信函、退回信封、相對人戶籍謄本
  等件為證,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,及請員警前往戶
  籍址查訪結果,相對人未在該址居住,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
  士林分局函覆可佐,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,
  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,揆諸首揭說明,聲請
  人聲請公示送達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4  日      士林簡易庭 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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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