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士醫字第1號
原 告 林俊銘
訴訟代理人 施清火律師
被 告 羅力瑋
張珽詠
陳燁晨
臺北榮民總醫院
上 一 人
法定代理人 陳威明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律師
林鳳秋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0日下午2時10分許
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
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陳香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