賭博
士林簡易庭(刑事),士簡字,113年度,1708號
SLEM,113,士簡,1708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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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士簡字第170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連庭輝



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偵字第24061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連庭輝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,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,如易服
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
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266條第2項及第1項、第42條第3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
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彥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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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