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士簡字第1615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呂學政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
決處刑(113年度偵字第19982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呂學政持有第一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之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塑膠盒壹個(量微無法析離
秤重)沒收銷燬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書(如附件)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
第454條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、第18條第1
項前段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