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士林簡易庭(刑事),士簡字,113年度,1560號
SLEM,113,士簡,1560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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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士簡字第1560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葉祐丞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偵字第21349、2229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葉祐丞犯竊盜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
折算壹日。又犯竊盜未遂罪,處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拘役肆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
決處刑書(如附件)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0條第1項、
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320條第1項及第3項、第354條、第55
條、第25條第2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6款、第38
條之1第5項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
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彥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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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