妨害自由
士林簡易庭(刑事),士簡字,113年度,1538號
SLEM,113,士簡,1538,20250226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士簡字第153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劉中華



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
年度偵字第618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劉中華犯強制罪,處拘役參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
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
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304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
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子偉附錄: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
刑法第304條第1項
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