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
士林簡易庭(刑事),士簡字,113年度,1474號
SLEM,113,士簡,1474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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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士簡字第1474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郭弘




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
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偵字第1914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郭弘霖犯夜間在公共場所未經許可攜帶刀械罪,處有期徒刑貳月
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扣案之手指虎壹個沒收。
  犯罪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、應適用法條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
判決處刑書之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0條第1項、第454條
第1項,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、第2款,刑法
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38條第1項,逕以簡易判
決處刑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彥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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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