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士簡字第1440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蕭政邦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
刑(113年度毒偵字第1716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蕭政邦施用第二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參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
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
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,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1條
第1項前段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子偉附錄: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
施用第二級毒品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