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士簡字第1318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張宇伸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偵字第12993、14527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張宇伸竊盜,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。又竊盜,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,如易服勞
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未扣案之犯罪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物
均沒收,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
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,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(
如附件)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、第450 條第1
項、第454 條第2 項,刑法第320 條第1 項、刑法第42條第
3 項前段、第51條第7款、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,刑
法施行法第1 條之1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彥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