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士林簡易庭(刑事),士原簡字,113年度,44號
SLEM,113,士原簡,44,202502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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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
113年度士原簡字第44號
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林皓瑜


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(113年度
偵字第15483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林皓瑜犯竊盜罪,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,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
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
刑法第28條、第320條第1項、第42條第3項前段,刑法施行
法第1條之1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以書狀敘  述理由,向本庭提出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彥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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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