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保險金
嘉義簡易庭(含朴子)(民事),朴保險簡調字,114年度,1號
CYEV,114,朴保險簡調,1,202502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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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朴保險簡調字第1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王承瑋
相 對 人
即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23,507元。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0元,逾
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
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
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0萬元及自民國11
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。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3,507元(含本金及計算至訴訟繫屬
前1日之利息),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,190元,扣除原告已
繳納之2,800元,尚應補繳39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 3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劭宇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主文第1項抗告,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;本裁定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2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阮玟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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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