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調字第4號
聲 請 人 陳天民
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於聲請書狀記
載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,另依同法第405條第2項規定,
記載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及其爭議情形。此為聲請調解必須
具備之程式。查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依前揭規定於聲請書狀
記載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以及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及其
爭議情形,欠缺應具備之程式。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月22日
裁定命聲請人補正,該裁定於114年2月3日送達聲請人,聲
請人迄未補正等情,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
表可按。聲請人既未遵期補正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林望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
書記官 賴琪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