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37號
原 告 黃秋燕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勤妹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應 補 正 之 事 項:
一、提出被告的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除死亡、監護或輔助宣告
、更名外,其餘省略),如有共有人已死亡,應再查明其繼
承人,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姓名、年籍、住居
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除死亡、監護或輔助宣告、更
名外,其餘省略)。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
。
二、提出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(含他項權利
部)。
三、被告如變動,提出有記載(追加)被告正確姓名及完整訴之
聲明之起訴狀,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吳芙蓉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
書記官 江芳耀